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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宋劝农制度与陶渊明《劝农》诗

分类:文学史话 作者:吴夏平 整理时间:2022-05-22期刊:《古典文学知识》2020年2期 阅读数:人阅读

陶渊明《劝农》诗,虽有不少相关研究成果,但总体上偏于艺术分析。若将此诗与晋宋制度相互联系,则能进一步发掘其中蕴涵的多方面史料价值。例如,由此可窥知晋宋劝农制度的具体展开、陶渊明担任江州祭酒的职责。以此为基础还可以深入解读此诗的真实意涵,进而窥探陶氏何以入仕不久即解职归去的实情,以及《劝农》的具体写作时间等。

中国古代向来重视农事。《尚书·洪范》所载八政,“食”列其首。《周礼·天官冢宰》载以九职任万民,亦以“一曰三农,生百谷”为其首。《诗经》中的农事诗,显然也是重农之表征。《春秋左氏传》“隐公五年”,传曰:“春蒐夏苗,秋狝冬狩,皆于农隙以讲事也。”“闵公二年”,传载卫文公“务材训农”。“襄公二十五年”,子大叔问政于子产,子产说:“政如农功,日夜思之。思其始而成其终。”这些记载反映了先秦时期以农为本的思想。其时国之大事,虽“在祀与戎”,但无论“祀”还是“戎”,都要以“农”为基础。认识到农事的重要性,农事制度才相应而生。《周礼·地官司徒》载闾师职掌之一为“任农以耕事”,即此明证。秦汉时期更加重视农业生产,形成比较周密的农事管理体系。其中,属于都官系统的有农监、都田、田啬夫、田典等,负责管理郡国公田;属于地方行政系统的则有郡县两级的田曹掾史、劝农掾史、力田等。汉文帝前元十三年(前167),下诏:“农,天下之本,务莫大焉。今廑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,是为本末者毋以异,其于劝农之道未备。其除田之租税。赐天下孤寡,布、帛、絮各有数”(《汉书》卷四《文帝纪》)。汉景帝后元三年(前141)春,诏令“郡国务劝农桑,益种树,可得衣食物”(《汉书》卷五《景帝纪》)。汉代劝农制度由此创立。不过,文、景时期主要还是通过减免租赋来鼓励农人。汉成帝阳朔四年(前24)春正月诏令“二千石勉劝农桑,出入阡陌”(《汉书》卷十《成帝纪》)。汉武帝初置刺史,秩六百石,至成帝时增为二千石,故此处“二千石”是指各州刺史,由其负责劝农。平帝元始元年(1),“大司农部丞十三人,人部一州,劝农桑”(《汉书》卷十二《平帝纪》)。《续汉书·百官志》载:县有“各署诸曹掾史,本注曰:诸曹略如郡员,五官为廷掾,监乡五部,春夏为劝农掾,秋冬为制度掾”(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五》)。由此可知,汉代劝农制度当正式形成于成、平之时。中央由大司农负责遣丞分至十三州,每州一人,负责监督劝农之事。各州刺史负责具体事务的开展,但实际上承担工作者则是各县的“劝农掾”。这与出土文献记载相吻合。今存南阳市卧龙岗汉碑亭内,东汉永兴二年(154)所立《宛令李孟初神祠碑》中有“部劝农贼捕掾李龙,南部游□”。俞樾认为,《续汉书·百官志》中的“春夏为劝农掾,秋冬为制度掾”,以此碑证之,“疑当作春夏为劝农掾,秋冬为贼捕掾。盖春夏农事方兴,故宜劝之;秋冬则民间皆有盖藏,盗贼窃发,在所不免。故即以劝农掾为贼捕掾,事相因也。贼捕之名不美,居是职者,因有制度之号,相沿既久,遂以入史”(袁维春《秦汉碑述》,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1990年版)。出土汉简亦有“劝农掾”“勸农史”的记载。例如,居延汉简中有“五年正月癸未守张掖居延都尉旷行丞事骑司马敏告兼劝农掾兵马掾”(谢桂华等《居延汉简释文合校》,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)。敦煌悬泉汉简亦载:“出东书四封,敦煌太守章:一诣劝农掾、一诣劝农史、一诣广至、一诣冥安、一诣渊泉……元始五年四月丁未日失中時,县(悬)泉置佐忠受广至厩佐车成辅”(胡平生等《敦煌悬泉汉简释粹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)。简中所载元始五年(5),与正史所记汉平帝时大司农遣使分至各州劝农的事实恰相符契。

魏晋延续汉制,由中央和地方组成的劝农体系继续运行。泰始四年(268),晋武帝诏令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农”(《晋书》卷一九)。元帝渡江之初,熊远建议,立春之日,天子当“躬耕帝藉,以劝农桑”(《晋书》卷七一《熊远传》),时议美之。相较于先秦时期国之大事“在祀与戎”,发生了很大改变。国家行政重心从战事转移至农事。《晋书·职官志》载:“郡国及县,农月皆随所领户多少为差,散吏为劝农。”(《晋书》卷二四)据此可知,担任具体劝农工作的是各郡县的散吏。散吏是与郡县所置“职吏”相对而言的。郡县所置散吏,以所辖区域户口多少为等级,郡国户不满五千者,置散吏13人,户五千以上置21人,万以上39人。县户不满三百者置散吏4人,三百以上6人,五百以上8人,千以上12人,千五百以上18人,三千以上26人。宋文帝元嘉七年(430)闰三月颁布《劝农桑诏》:“自顷农桑惰业,游食者众,荒莱不辟,督课无闻。一时水早,便有罄匮,苟不深存务本,丰给靡因。郡守赋政方畿,县宰亲民之主,宜思奖训,导以良规。咸使肆力,地无遗利,耕蚕树艺,各尽其力。若有力田殊众,岁竟条名列上”(《宋书》卷五《文帝纪》)。据此可知刘宋时期同样重视农事,劝农制度继续推行。

劝农制度在两晋时期的实施和影响,可从西晋束皙(261—300)《劝农赋》略窥:“惟百里之置吏,各区别而异曹。考治民之贱职,美莫当乎劝农。专一里之权,擅百家之势。及至青幡,禁乎游惰。田赋度乎顷亩,与夺在己;良薄决口,受饶在于肥脯,得力在于美酒。若场功毕,租输至,录社长,召闾师,条牒所领,注列名讳,则豚鸡争下,壶榼横至,遂乃定一以为十,拘五以为二,盖由热啖纡其腹,而杜康咥其胃”(欧阳询等《艺文类聚》卷六五)。《晋书·束皙传》说此赋“文颇鄙俗,时人薄之”(《晋书》卷五一),意谓辞非雅驯。不过,其内容却是实写。其中关涉劝农掾和劝农史:百里置吏,区别异曹,是说县所置各曹中有负责劝农的散吏。青幡,是指劝农时在春令。桓宽《盐铁论·授时》:“发春而后,悬青幡而策土牛,殆非明主劝耕稼之意,而春令之所谓也。”意思是悬青幡并非劝农举措,而是表示时令。赋中提到的社长和闾师是当时基层组织乡和里的管理者。劝农掾由县派出,工作中主要与这些人对接。

从以上简述可知,劝农是西汉以来的官方制度,经三国、西晋而渐加周密。陶渊明《劝农》诗的创作当与此制度有关。渊明一生五次入仕,先后担任江州祭酒、桓玄幕僚、镇军参军、建威参军、彭泽县令。很显然,幕僚和参军都与劝农之事无关。劝农应与陶氏担任的地方官职有关。逯钦立先生曾将此诗系于元兴二年癸卯(403)(逯钦立校注《陶渊明集》,中华书局1979年版)。主要根据是此年诗人曾作《癸卯岁始春怀古田舍》二首,第二首中的“秉耒欢时务,解颜劝农人”,与《劝农》内容切近。袁行霈先生则认为此诗是陶初仕江州祭酒时所作,理由是:“‘劝农者,劝农事也。‘解颜劝农人,未必是劝农事。癸卯岁虽有劝农人之事,未必《劝农》诗即作于癸卯岁也。”(袁行霈《陶渊明集笺注》,中华书局2003年版)从以上对劝农制度的历时性考察来看,袁先生的判断是符合事实的。袁先生又进一步指出,此诗不会作于诗人担任彭泽县令期间,因为《劝农》写的是春景,而陶氏担任彭泽县令时当仲秋。据此可以确定《劝农》作于陶渊明任江州祭酒时。《劝农》既为陶渊明初仕江州祭酒时所作,依据“诗史互证”之法,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。

其一,江州祭酒的地位和劝农事务。陶潜初仕江州祭酒,具体掌管哪些事务呢?逯钦立先生曾依据《宋书·百官志》《通典》《通志》等相关记载,指出晋咸康中江州才特设别驾祭酒,别驾祭酒“居僚职之上”。并进一步阐述陶初仕即能担任别驾祭酒这样高的职务,与其为江州“洪族”有关。江州专设别驾祭酒,与王羲之、王凝之父子信仰天师道有关。陶任职不久即辞官的原因,是不愿与当时江州刺史王凝之之辈为伍(逯钦立《读陶管见》,载《逯钦立文存》,中华书局2010年版)。至于江州祭酒的具体职掌,逯先生仅据《宋书·百官志》,指出其职权居僚职之上,并未作具体解释。考《宋书·百官志下》“刺史”条:今有别驾从事史、治中从事史、主簿、西曹书佐、祭酒从事史、议曹从事史、部郡从事史,自主簿以下,置人多少,各随州,旧无定制也。晋成帝咸康中,江州又有别驾祭酒,居僚职之上,而别驾从事史如故,今则无也。别驾、西曹主吏及选举事,治中主众曹文书事。西曹,即汉之功曹书佐也。祭酒分掌诸曹兵、贼、仓、户、水、铠之属。扬州无祭酒,而主簿治事。荆州有从事史,在议曹从事史下,大较应是魏、晋以来置也。(《宋书》卷四十《百官志下》)根据以上记载,东晋咸康之前州所置掾吏中无祭酒一职。咸康年间江州特设别驾祭酒后,州设祭酒制度才被刘宋继承。祭酒地位在别驾、治中、主簿、西曹之下,在议曹、部郡从事史之上。扬州由于未设祭酒,故以主簿代其事。“荆州有从事史”,当指“荆州有祭酒从事史”,因承前述,故省“祭酒”二字。一般而言,州祭酒地位要高于议曹,但荆州情况特殊,祭酒“在议曹从事史下”,故特标出之。这里说的是刘宋时期的情况。江州别驾祭酒置于东晋咸康之后,与此略有不同。《晋书》《宋书》所载陶潜传,均称其去职后“州召主簿”,说明主簿地位要高于祭酒。因为渊明解职后,江州不会拿一个比祭酒地位更低的职务召之。而晋代“州置刺史、别驾、治中从事、诸曹从事等员”(《晋书》卷二四《职官志》),“别驾从事史一人,从刺史行部”(《宋书》卷四十《百官志下》),别驾权力仅次于刺史。据上所引,江州置别驾祭酒后,别驾从事史一职同时存在。由此可知,江州别驾祭酒“居僚职之上”,是一个较笼统的说法。实际上,江州祭酒地位当在别驾、治中、主簿之下。

祭酒具体职掌是“分掌诸曹兵、贼、仓、户、水、铠之属”,也就是一州之内各种琐碎的繁杂事务,涉及军事、治安、租税、户籍、水利等各个方面。很显然,春令之时劝农正属于祭酒所承担事务的重要一项。晋宋劝农制度具体如何展开,从正史和束赋等文献的有限记载,很难得知详情。不过,据长沙走马楼出土吴简所载大量有关劝农掾的信息,可对晋宋劝农制度进行推論。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劝农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:一是西汉已降,郡县皆置劝农,吴简中劝农掾属于县吏,但在简中有时又称“某乡县吏”或“廷掾”。二是综合已统计到的劝农掾的信息,可知:(1) 一人可同时担任数乡劝农掾;(2) 孙吴所置劝农掾非因时而设,与东汉相较,已常规化和制度化;(3) 劝农掾有时因事而设,体现灵活性。三是吴简中所见劝农掾担任的具体事务并非勉劝农桑一条,而包括审实和发遣私学、核查流动户口和人员、核查和条列州、军吏父兄子弟、核查并条列田簿等事务。可见作为“县吏”的劝农掾和劝农史,所承担的工作是多方面的,包括户口、土地、租赋以及举送“私学”等各种细务。简文反映了孙吴时期对基层管理的实际情况。严耕望先生曾指出晋代郡守劝农制度是沿承汉制:"晋初南乡太守司马整碑有南北中三部劝农。《金石录》二〇晋彭祈碑阴跋,晋初,祈历西郡、酒泉、略阳三太守,有中部劝农、西部劝农。“盖沿汉制”(严耕望《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(甲部)——秦汉地方行政制度》,台湾“中央研究院”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,1997年版)。两晋地方行政系统,采取“州郡县乡”四级治理模式。郡、县均有劝农吏职,而州一级的劝农任务,自然就由“分掌诸曹”的祭酒来承担。若无祭酒,则由主簿代之。陶渊明《劝农》诗,正是东晋时期州祭酒掌管劝农之务的确切明证。其二,诗中末章旨意。《劝农》共六章。袁行霈先生认为前四章“言农业之兴及农耕之乐”,第五章“劝农,从正面说来”,第六章“劝农,从反面说来”(袁行霈《陶渊明集笺注》)。但仔细分析,发现第六章可能并非简单地从反面来劝农。这是因为,劝农的行为有主客体之分。主体显然是负有劝农之责的官方,客体应是农人。这种对话关系,应是袁先生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。但此诗末章的言说对象似乎并非普通农人。先看此章:孔耽道德,樊须是鄙。董乐琴书,田园弗履。若能超然,投迹高轨。敢不敛衽,敬赞德美。《论语·子路》载樊须向孔子请“学稼”和“为圃”,孔子很是不屑,说:“小人哉,樊须也!”《史记·董仲舒传》载其治学勤奋,“或莫见其面,盖三年,董仲舒不观于舍园”。陶诗用此二典,无非是说如果能够像孔子和董仲舒那样,不种田不务农都是没有关系的。不仅如此,我还要整理衣袖,向你表示恭敬和赞美呢!细绎此章,似乎并非与普通农人对话,而实蕴劝学之意。

何以陶渊明劝农之时,又来劝学呢?联系上述吴简所载,或可理解。吴简中所见劝农掾所担任多种事务,讨论最激烈的是“举私学”。有学者将简中的“私学”解释为吏役的一种,认为孙吴不许正户民服私学之役,往往征召、征发逃亡户口服私学之役。因此,私学属于非国家正户,私学由逃亡户口产生。有学者则在此基础上,通过对与私学相关简牍的综合分析,指出简中的私学问题不能一概而论,当从两个方面去理解,也就是说成为“私学”的途径主要有二:一是主要由功曹主持的“举私学”,按规定其对象限定为遗脱,且可能会发遣送诣宫或大屯;二是主要由户曹操办的“给私学”,其对象是部分正户民,在当地服役。吴简中的私学与传世文献所载私学存在关联性。简牍中的私学身份是为国家所承认的,在服役的同时,学习知识技能,将来可能被选任为吏的人。私学本身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“吏”,而是正户民、遗脱成为正式吏过程中的过渡身份。这样就将劝农掾承担的发遣私学工作具体化了。简言之,孙吴时期郡县劝农掾承担发遣私学的任务包含两种,一种是“给私学”,也就是选人服役;另一种是“举私学”,亦即举送乡里“私学”,属于人才选拔范围。

出土简牍中的“举私学”,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有三(以下三枚木牍释文,见王素《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三文书新探》,《文物》1999年第9期;王素《长沙走马楼简研究辨误》,《考古学研究(五)》,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。木牍一及木牍三图片,见宋少华《大音希声——浅谈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初步认识》,《中国书法》1998年第1期):一是《谢达文书》,共3行(下文每行之间用“/”隔开):私学长沙刘阳谢达,年卅一,居临湘/都乡土沂(?)丘。/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窦通举。(图一)一是《周基文书》,共3行:私学弟子南郡周基,年廿五,字公业,任吏,居/在西部新阳县下。/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。一是《番倚文书》,共5行:南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:被曹敕,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/倚诣廷言。案文书:倚一名文。文父广奏辞:“本乡正户民,不为遗脱。”辄/操黄簿审实,不应为私学。乞曹列言府。琬诚惶诚恐,叩头死罪/死罪。诣功曹/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。(图二)从上述简牍中,可以看到当时“举私学”公文的实际情形。其具体程序,大致是中央发布举私学的命令,然后由州郡县逐层落实,最后承担具体事务的是各县的劝农掾。这种举私学制度是否在东晋继续实施,由于文献记载不足,无法判断。不过,魏晋南北朝时期人才选拔制度虽以九品中正制为主体,但汉代以来的察举制并未因此消亡,而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补充形式继续存在。换言之,乡举里选在两晋时期仍然发挥作用。陶渊明作为州祭酒,其承担的职责包括各曹之务,其中劝农尤为重要。吴简中的“右郎中”“清公掾”,作为当时地方官掾属之名,两晋时期或有不同,但其职责和功能则是相通的。东晋时的江州,当属别驾祭酒所辖范围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陶渊明《劝农》诗,正是汉末三国劝农制度在晋宋延续的明证。也正是在这层意义上,《劝农》末章何以变成劝学,才能获得合理解释。

其三,陶渊明任祭酒不久,即“不堪吏职,少日自解归”,也能从劝农制度获得相应解释。这是因为,陶氏原本帶着一种政治期待出仕江州祭酒,但事实上,别驾祭酒却要去做很多具体的庶务和俗事,与其初衷相去甚远。逯钦立先生从王羲之、王凝之父子信奉五斗米道的角度来解释陶氏去职,自然不无道理。但若再就劝农角度进一步理解祭酒工作的繁琐,或许能对此问题获得更深入的认识。以往不少学者论述陶渊明的农本思想,将《劝农》一诗作为重要例证。现在来看,此诗实为劝农制度之下的产物,未必体现了诗人的农本思想。

其四,《劝农》写作时间当在陶渊明担任江州祭酒之时。此点前文已述。但陶任祭酒的具体时间,有多种不同看法。据载,东晋孝武帝太元年间自然灾害频发。太元十五年(390)八月,“沔中诸郡及兖州大水”,“冬十二月己未,地震”。十七年(392),“六月癸卯,京师地震。甲寅,涛水入石头,毁大桁。永嘉郡潮水涌起,近海四县人多死者”。十八年(393),“春正月癸亥朔,地震。二月乙未,地又震”,“夏六月己亥,始兴、南康、庐陵大水,深五丈。秋七月,旱”(《晋书》卷九《孝武帝纪》)。由于自然灾害严重,劝农就显得更为迫切。从这些记载来看,《劝农》作于太元十八年(393)的可能性或许更大。

[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“东亚唐诗学文献整理与研究”(18ZDA248)阶段性成果]

(作者单位: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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